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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含羞草》承认侵权 赔偿《春之恋》两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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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新闻作者:佚名 新闻来源:绍兴网-绍兴日报] 更新时间:[2008-10-7 10:14:46] [] [] [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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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生意社10月7日讯 中国轻纺城的两名窗帘面料经营户拿着自己各自的花样《春之恋》、《含羞草》“对簿公堂”(本报9月10日曾作报道),长达两个小时的庭审,双方各执一词,针锋相对。但庭审后,双方却调解成功。近日,记者获悉,《春之恋》的“主人”赵某,与《含羞草》的“主人”沈某达成和解,沈某承认侵权行为,并赔偿赵某2万元。

  9月9日上午,中国轻纺城北市场经营户赵某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,认为他的《春之恋》美术作品被另一经营户沈某侵权,认为沈销售《含羞草》仿冒嫌疑,要求停止侵权,并提出赔偿其10万元人民币损失的诉讼请求。该案也是绍兴县人民法院获得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以来,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。当天庭审,不少轻纺城的经营户也前来旁听,社会关注度很高。但沈某一直坚称自己的作品是独立创作并非仿冒,两个小时的庭审并没有结果。

  庭审结束后,法院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,经过长时间的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见:沈某承认《含羞草》确系仿冒《春之恋》,并同意赔偿赵某2万元。

  记者了解到,除了沈某,《春之恋》的“主人”还起诉了轻纺城其他6家经营户。该案的相关人士认为,它意味着中国轻纺城纺织品知识产权真正步入行政、司法保护的实质性轨道。“需要有一个统一平台,公开注册花样信息。”记者采访了一些轻纺城经营户,他们认为,目前,产品仿冒现象在中国轻纺城相当普遍,要改变这一局面,需要更透明的信息平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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